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规范(JBT16-2008).13.9.17条文明确划定发电机属于火灾暂时继承工作的备用应急电源,应火灾发生时确保持续供电60分钟以上。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起码持续供电时间应知足表13.9.17的划定。
表13.9.17
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起码持续供电时间
序号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持续供电时间(min)
1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0
2 人工报警器 ≥10
3 各种确认、通报手段 ≥10
4 消火栓、消防泵及自动喷水系统 >60
5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30
6 二氧化碳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60
7 防排烟设备 >60
8 火灾广播 ≥20
9 火灾疏散标志照明 ≥30
10 火灾暂时继承工作的备用照明 ≥60
11 避难层备用照明 >60
12 消防电梯 >30
13 直升飞机停机坪照明 >60
注:
1、表中所述列续供电时间是低尺度,有前提时宜延长。
2、对于高层建筑,序号中的3、4、7、9、12等项,尚应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防火母线不同于耐火母线,防火母线是防止火烟通过母线热能传递到另一个房间或另一个楼层靠近母线的易燃材料着火,耐火母线是确保持续供电:当发生火灾时确保消防设备正常供电及职员逃生的保障举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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